教育部日前公布了《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》征求意见稿,其中明确提出,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,可根据学生违规违纪的情节轻重采用不同惩戒手段。征求意见稿发出后,立刻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,“为什么要明确界定教师的教育惩戒权”、“教师如何把握使用惩戒的度”,带着这些问题,《第1眼》专访了全国人大代表、谢家湾小学校长刘希娅,一起来听她的解读和观点。
教不严,师之惰”,在中国传统的教育观念中,教师惩戒权似乎是一个不需要讨论的问题。但是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,家长对孩子的关注度越来越高,对教师惩戒行为的容忍度也越来越低,由此产生了不少家校矛盾和纠纷。
刘希娅长期奋战在教育一线,同时作为全国人大代表,她一直以来关注的重点就是教育问题,她的多项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和督办。她在调研中发现,由于此前教育惩戒权不明晰,少数教师不当使用惩戒权导致了体罚学生,遭受处罚,而相当一部分老师因为有所顾忌、有所担心,最后导致对一些学生“不敢管”、“不敢教”。而此次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中,明确了惩戒的范围、程度和方法。
在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中,除了明确教师的惩戒权外,还规定了教师的禁止情形:击打、刺扎等体罚行为、超限度的罚站、反复抄写等变相体罚行为,以及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,都在禁止之列。
刘希娅说,教师惩戒说到底是一种教育手段,在实际的教育过程中,相互的信任才是最重要的基础,师生之间的互信、家长和学校的互信,才能为孩子的健康成为奠定坚实的基础。而惩戒权仅仅是老师,教育手段中的一个选项,或者是学校规则范围内的一个底线,并不是首选方法手段,还是倡导更多首先运用激励、引导等教育方式为好。如果家校合作得好,教师惩戒规则运用得当,也是可以促使孩子们更有规则意识。
(第1眼-重庆广电记者 靳中凯 张嘉 陈善培 李佳卓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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